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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氣體滅火系統備用量的設置方案

    2022-2-26 14:53:17點擊:

    關于氣體滅火系統儲存裝置的備用量問題,業內爭論不斷,很多系統采用了錯誤的設置方式。附件是筆者在2000年以來多次實施的備用量設置方案,10多年的實踐證明,本方案穩定可靠,供大家參考。
    系統初次實施于2000年,論文發表于《給水排水》2004年6月。

    請注意新舊規范對備用量規定的調整:
    1、《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 》(2005版),3.1.7:七氟丙烷、IG541、氣溶膠滅火系統,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72小時內不能重新充裝恢復工作的,應按系統原儲存量的100%設置備用量。
    2、《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》(2010版),3.1.5: 當組合分配系統保護5 個及以上的防護區或保護對象時,或者在48h 內不能恢復時,二氧化碳應有備用量,備用量不應小于系統設計的儲存量。

    3、本備用系統方式適應用高壓系統,對于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,可以另設一套備用量儲存容器,也可以加大一倍主儲存容器的容量。